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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是法治的关键,控权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人权保护是行政法治的终极追求。传统的行政法治观念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矛盾的产物。基于此种理念,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然而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这种异化了的方式是调解制度在现实中最为生动的写照。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中提出,法院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第三人经法院准许可以参加调解。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是司法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回应。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寻求在行政法治理念之下,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途径。全文共五章:第一章是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等;第二章是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现实需求,通过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反思,来论证调解制度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兼容性。第三章是适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述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可行的;第四章从比较的视角,介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可借鉴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第五章是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分两节对行政诉讼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分类进行了介绍;第六章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包括调解制度的核心和调解的地位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