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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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环境问题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提高利用环境资源的科技水平,第二,制定有效的环境政策。但是,因环境问题所具有的区域性以及高度科技性的特征,单靠传统管制性的环境政策难以有效的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创新环境政策。最初借助环境行政合同这一手段来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是在日本的横滨,称之为“横滨模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由于具有传统的直控型环境政策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在环境管理领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环境绩效,从而成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环境政策,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合同进行研究,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弥补我国环境政策之不足。为此,本文首先通过对环境行政合同进行定义,论述其特征,并从宏观上对环境行政合同进行分类,总结其不同于传统管制性环境政策的功能,从而对环境行政合同的一般理论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环境行政合同应用于环境管理领域的合法性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总结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践中的环境行政合同的成功经验。最终,本文研究了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和应适用的原则以及包括合同主体、订立、内容以及救济制度在内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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