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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现代国家普遍重视,也是每个人生而具有的权利。作为一国公民,监狱在押犯享有的权利只要没有被剥夺就应该的到保护,而劳动权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权利。1994年《监狱法》颁布,已决犯的劳动权利被写入法律,但是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2004年修改的《监狱法》对于劳动权保障的部分也只是照搬前法。法律的缺位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导致各地监狱在落实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上和保障的力度各不相同,甚至于有的监狱干脆无视这些规定。此外由于传统重刑思想及报复观念始终存在,让社会对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权仍然认识不足,因此即使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批准加入的许多涉及人权保障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很多方面都有借鉴意义,但也因为立法、实践的种种原因,使得这些文件倡导的人权理念沦为空谈。保护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权既可以使我国法律与国际社会接轨,更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适逢监狱体制改革完成之际,监狱体制改革将传统的监狱体制中的监狱企业剥离出来,完成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收支分开。在解决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改造,为监狱在押犯劳动改造提供岗位的同时,也为监狱在押犯劳动权保障开辟了另一种保障路径的可能。将监狱企业作为监狱在押犯劳动权报障的支点,将保障监狱在押犯劳动权的任务落实到监狱企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将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权部分纳入到劳动法体系中,受人社部门的监督,以确保《监狱法》的规定落在实处。同时将监狱在押犯的司法救济途径纳入民事诉讼中,将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权纠纷定义为民事纠纷,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本文在分析了保障监狱在押犯劳动权合理性,结合国外对于监狱在押犯劳动权保障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监狱在押犯劳动权受到侵害的的情况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监企分开”的背景和已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分析下,对监狱在押犯的劳动权保障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