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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库藏股回购制度即围绕着库藏股的购买、取得及后续处理展开的系统安排,库藏股通常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作为法律资本工具而得到运用。世界各国对库藏股回购的态度通常体现出这一发展趋势:由禁止,设立较高限制的接受,到赋予较大库藏股运用机会与空间。这是由于库藏股在证券市场调节与公司内部优化上起到的作用渐渐得到了实践证明,而其导致的财务风险、违背法律原则、侵害合法权益问题也逐渐得到成熟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限制与约束。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颁布前,我国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中就已经开始初步掀起回购的热潮,因而对应的新法与配套政策的出现几乎是股票市场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原则,接受公司在短时间内持有奖励员工的股份;如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库藏股运用与发挥作用的时机日渐成熟,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扩宽了回购的法定事由并放宽了购买、持有库藏股的种种限制,展现出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灵活运用库藏股支持并鼓励的态度。随着2018年公司法的修正以及随后配套法规的颁布,我国库藏股回购制度的完善更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有力监管。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建议不应当要求公司法典有过大的变化,违背法不朝令夕改的原则,而应当从法律制度整体的完善上着手分析。本论文旨在对库藏股理论进行概述,分析修正案与配套法规政策颁布后的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与要素,并结合新政之下库藏股回购的实践情况,对完善我国库藏股回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其中采取了历史的分析方法、实证的效益分析以及进行了简单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库藏股回购进行概念、特征、作用与动因的理论概述。首先,明确库藏股是上市公司购买取得本公司已对外发行的股票,并且尚未被转让与注销;而回购是购买库藏股的唯一方式,库藏股回购制度则是围绕着回购方案发起、决策与披露,库藏股回购交易实施与取得后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系统。库藏股通常具备性质不属于资产、股东权利受限、回购数额有上限、应在持有期限里处理的法律特征。而对于库藏股回购的作用分析,主要有起到建立长期员工激励计划、降低可转换债券产品使用的成本与实施障碍、提升市场对本公司信心从而提高股价、通过股本减少提升股东内部待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以及反收购的多种作用,上述作用也可用作反向分析公司回购的动因。从法学与经济学假说来看,分析参考了信号投射理论、每股收益假说、MM模型理论、股票期权激励假说、财务杠杆理论等假说。第一部分地对库藏股回购的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系统性罗列了库藏股可能在实践中对公司结构、内部股东与二级市场起到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着眼于库藏股回购的现行法律制度,并提供了比较法视野的法律原则与监管规则解析。首先,对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解释分析,并与修正前的公司法进行比较;比较具体从法定事由的扩宽、决策机制的简化、回购方式的明确、资金来源的放宽、数量上限提高、处理期限延长、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等多个方面展开。随后发布的证监会与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政策法规中关于库藏股回购实践要求的部分也得到了详细分析。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回购细则,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重点人员勤勉义务与交易限制、回购窗口期规定、回购价格区间与资金来源限制作了详尽的说明,将公司法精神贯彻到具体的程序与操作要求中。为提供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视野分析,本论文归纳了法律制度从严至宽的发展趋势,并列举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与监管要求,从各国回购库藏股原则、发展趋向、立法规定与态度、安全港规则设立与间接持有库藏股的性质等方向展开叙述。这一部分关注公司法法律与配套法规政策的内容,注重前后修正的内容与变化原因,并分析了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在内较为典型的法律制度模式及具体内容。第三部分关注修正案发布后库藏股回购的实施情形并分析主要问题。对2019年度的库藏股回购信息与数据进行分析,与公司法修正前比较,注重回购的规模、使用频繁程度、主动与被动回购的情形以及回购进展迟滞的案例;从中聚焦于终止未完成的库藏股回购方案的上市公司,分析公司宣告的动因、作出终止决策的机制,并对证监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作出简要分析。而库藏股回购风险与问题,既有对外存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侵害债权人权益、“忽悠式回购”诱导广大投资者之嫌,又有对内违背公司治理原则、高管滥用控制权、内部股东利益失衡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二部分的法律制度概述,为第四部分奠定基础,从而避免解决方法脱离实际,而失去实践价值。第四部分集中探讨了库藏股回购问题风险的解决策略。该部分针对库藏股基本制度与配套监管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基本制度来看,应改善决策制度的严谨性,明确通过第三方间接持有库藏股的行为性质,加强库藏股回购资金募集来源中借贷的要求;而从监管规则来看,理应完善“安全港”规则,加强对重点人员不当行为的惩治,完善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并加强披露方案实施进展的跟进审查。从问题与解决方案一一对应来看,要降低投资者与市场的风险,应建立公开、透明、有效的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对无正当原因变更、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加以规制;为确保库藏股制度不被有意规避,应约束通过关联企业持股变相回购的情况;而公司决策正当性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则要求从高管、大股东等重点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禁售期规定与违法责任与惩处着手。这一部分的分析是建立在前文所写的库藏股回购作用、法律制度设计、实践效益基础上进行的从逻辑结构上来看,本文首先进行了概念介绍与理论阐述,指出库藏股回购作为资本工具的性质与特征,从文献中概括库藏股回购自产生以来得到运用的动因与对应功能。紧跟其后的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即以2018年公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的内容与修正前后区别,又从应然角度参照具有代表性国家广泛采用的立法原则、数额限制等规定。本论文前后呼应地列举与分析该制度的作用机理与在我国进行实施的情况与产生效应,进而为提出具体问题与风险做好背景的铺设。最后,在问题解决途径的提出上,本论文始终遵照立法与监管应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鼓励与支持的立法态度与严谨的监管原则相互辅助,不是一味提出从法律上进行限缩,压制库藏股回购空间;而是保证法律框架完整,库藏股回购受到立法上的激励,而在监管上则严阵以待,以避免库藏股回购前期方案设置合理、披露完整,但实践起来却缺乏推动力或违背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