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法》是于1993年开始制定的,当时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日趋活跃,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93年公司法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公司企业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005年我国修订了《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舶来品”,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然而,它的出生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中国有适合生长、发展的土壤,使其发挥它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小股东可以依法提起代表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者、法官、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均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治理中应当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毕竟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它的内涵能否被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我们不得而知。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条文依然过于原则化、概括化,无论是概念的解释,还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空间,整体性的缺失和司法操作规则的滞后,致使在现阶段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本文从分析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产生发展、我国的立法背景和现实作用入手,在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股东代表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状的分析,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力图提出一些符合我国实际的思路和方案。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意义,介绍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含义、特征、产生发展、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实作用;第二部分为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评述,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探知其规定的内在理念及意图,从中发现可供我国立法及司法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分析与完善,笔者以我国立法规定为切入点,结合上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分析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来阐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是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分析与完善,在本部分,笔者侧重分析国外比较有共性,且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通过理论和国外实践的探讨,提出如何在我国构建这些程序来激励该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