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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原本只在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契约履行遭受损害时,只有契约当事人能够获得契约上的救济,契约以外的第三人只能寻求侵权法的保护,这样会导致遭受同样损害的第三人和契约当事人获得的救济却大相径庭。因此,如何加强对契约以外第三人的保护,已经引起各个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德国为此创设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成为探索对第三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先行者。依据此项制度,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具有祸福与共的密切关系,并且如同债权人一般处于债务人给付危险的附近,并且能够被债务人所预见,那么债务人就应当对其负担如同对待债权人般的忠实、诚信义务,一旦违反了此项义务造成了损害就应当对该第三人负担契约法上的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使债务人的附随义务扩展到第三人,也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因此,当第三人因债务人的给付遭受损害,但是又无法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那么就可以根据该制度通过契约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文拟对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起源与发展过程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我国理论状况和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在导言中,通过对我国法律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在我国第三人因契约受到损害既无法得到侵权法的保护也无法得到契约法上的保护,由此引出研究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意义。第一部分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历史沿革。主要阐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起源。20世纪不再固守古典契约社会绝对契约自由理念,产生了许多突破契约相对性的例外规则。而且,契约责任不再以违反给付义务为唯一的标准,违反附随义务也同样可能导致契约责任的产生,出现了契约责任的扩张。在这种背景下,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应运而生。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使债务人负担对第三人的注意、保护义务,违反了此项义务也要承担契约责任,是对契约责任进行的全面扩张。第二部分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理论分析。首先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据以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归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产生发展的理论依据。随后对该制度存在的理论障碍逐一进行分析和批判,证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这部分主要沿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在德国法上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由于该制度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所以期间穿插了许多经典实例,以期能够反映该制度的全貌。第四部分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首先对我国学界存在的立法争议进行分析评论,然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梳理说明我国也有该制度得以生存的土壤。最后指出我国现实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提出我国应借鉴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赋予第三人契约法上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