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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效力法理基础的研究是合同法研究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整个私法研究的基础问题之一,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皆不容小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者对合同法的关注重点多在具体制度,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却着力甚少,从历史角度全面梳理合同效力正当性理论论证更是凤毛麟角。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填补这方面的空缺。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论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分别介绍大陆法系18世纪前的古典契约制度、对其效力正当性的理论说明以及普通法早期的契约制度。两大法系早期的契约制度都呈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特点,注重顺应时代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古典法学缺乏对契约制度的系统理论说明,中世纪后大陆法的契约效力理论论证则带有早期法学特有的道德伦理成分。第二部分为论文的第三章,重点论述19世纪逐渐兴起的意志理论。意志理论虽然在近代法学的合同效力正当性说明理论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其背后的法哲学基础却有很大的不同。论文选取对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影响最大的美国洛克自然学派、英国功利学派、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学派以及黑格尔理想主义学派,分析这些不同法哲学流派下的意志理论的共同点以及差异。正是这些差异预示了意志理论在现代法学合同效力正当性说明理论中遭致猛烈抨击的命运。第三部分为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着重介绍现代私法学对意志理论的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合同效力正当性说明理论。20世纪对意志理论的批判是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发生激烈变化的必然结果,这些批判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建立在意志理论基础上的合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它们最终引领了合同效力的法理基础从一元性的意志理论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合同法又回归到其原初的实用主义道路上来了。论文开头的前言主要介绍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及我国的研究现状,结语在总结合同效力正当性理论说明的历史轨迹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学今后的研究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