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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有官员因为腐败问题而落马,有的甚至是高级官员,其社会影响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在官员腐败案件中,受贿占了很大比重,这些受贿者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失去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忘记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官员受贿不仅损害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党中央到普通的老百姓都对官员受贿深恶痛绝。而且,党和政府在打击官员受贿问题上也是绝不手软的。腐败案件无论涉及到谁,无论官职有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严厉打击受贿官员的同时,对于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却有些偏弱。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于行贿罪的重视程度与行贿罪的危害相比都是不匹配的。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很多时候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诱因。因此,遏制和打击行贿犯罪有利于打击和防范受贿罪,而从理论上加强对于行贿罪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本着进一步打击和防范行贿犯罪的目的,针对行贿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个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并且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的成果,提出了自己对行贿罪问题的一些看法。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一些思考。在这一问题上,从行贿罪的定义和历史沿革入手,归纳比较了学界的各种主流观点。提出应该取消“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代之以“为谋取利益”,不再区分利益是否正当。第二,关于行贿罪的客体,笔者对理论界通说——“廉洁性说”提出了质疑,认为行贿罪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不可交易性”。并以此作为行贿罪其他问题研究的基础。第三,关于行贿的内容,笔者结合了国外的立法实践,针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提出了“非财产性利益”目前还不适合作为行贿的内容。第四,关于行贿罪的未遂,在这个问题上,笔者首先分析了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然后提出了行贿罪未遂的标准。并对与行贿罪未遂相关的几个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