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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繁荣,发生在特定领域的商事侵权行为也不断涌现,但侵权法对商事权益的保护则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商事侵权责任是商事法律体系下的责任制度,加之商事侵权行为本身也具有很多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点,因而使独立的研究商事侵权责任成为一种必要和趋势。构成要件一直都是侵权责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若要研究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则对其构成要件的研究应该成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就是以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为起点,力图探寻出商事侵权责任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某些独特性。 作为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开端和理论前提,本文首先对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该从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应该包括侵权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的情况;同时也应该包括一方是商主体,而一方是消费者或新闻媒体等的情况。至于商事侵权责任的客体,本文给出了商事人格权的定义,并把商事人格权认为是客体的一种,同时认为合法利益以及商业机会也应该算作商事侵权责任的客体;接下来对商事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进行了概括:包括妨害经营、侵害经济合同关系、商业诽谤、商业欺诈和侵害商业秘密。 违法性一直都是研究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本文第二部分就对商事侵权责任违法性问题做了深入探讨,首先列举了一些现有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权利,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自然是违法行为;然后着重强调了商事侵权责任中应该认可实质违法,文章以妨害经营权和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案例为基础,得出了违背善良风俗原则或是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行为也是具有违法性的。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问题。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结合具体的商事侵权案例,认为应该把单纯的致害危险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导致经营状况明显不利的事实认定为损害事实。损害问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对直接损害进行赔偿无需赘述,因而直接提出观点,即纯经济损失也应该在一些商事侵权责任中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本文第四部分则对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加以分析。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一直都是难点所在。在商事侵权责任中,由于商事侵权案件可能会出现时空上的不一致性,因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应该更加开放。结合具体案件的分析,建议可以采用英美法系中的以市场份额角度推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同时,在商事侵权责任中,应该充分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本文最后对商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不同于民事侵权,商事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大多是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同时,由于某些商事主体本身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的背景,就应该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所以过错的推定应该适用于商事侵权责任的案件中。至于在民事侵权的一些特殊侵权类型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认为由于商事侵权行为不太具有危险性,所以应该排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