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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Agreement,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全程谈判,而且提出积极的法律意见,推动《公约》的最终通过。然而,在《公约》通过五年后的今天,中国仍未正式加入,其中原因耐人寻味。 在《公约》的生效指日可待、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预备启动批准程序之际,需要的不仅是从国际视角对《公约》内容的研究和介绍,更是尝试另一种角度和思路,从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对加入《公约》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探讨中国尚未加入《公约》的背景及原因,分析中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中国加入《公约》的具体建议,弥补目前相关研究的不足,为最终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由于法律文化、法制水平及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性,中国在作出加入国际条约的决定前,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加之《公约》内容繁复,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相当难度。尽管如此,笔者主要采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辅之以案例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上述问题深入探讨,回顾了《公约》缔结的背景,总结了中国尚未加入《公约》的原因,肯定了中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为中国加入《公约》时如何声明保留、加入《公约》后如何处理其与国内法律的关系、如何通过加入《公约》的契机完善自身法律、以及引导当事人在《公约》体制下妥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出了详细建议。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名为“中国尚未加入《公约》的背景及原因”,首先回顾《公约》缔结的曲折经历并介绍其尚未生效的现状;再从《公约》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与利益分歧的复杂性分析源自《公约》自身而导致中国尚未加入的原因,并从经济因素、心理因素、现实条件三个角度总结中国现阶段国情对加入《公约》的影响。 第二章名为“中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分别从经济、法律、外交三个层面展开加入《公约》的必要性研究。首先指出《公约》的生效是经济全球化对统一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加入《公约》是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客观需要;然后分别从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互惠原则与现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上的不足,论证加入《公约》是完善中国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需要;最后指出加入《公约》是中国维护并提升中国外交形象的需要。 第三章名为“中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通过将《公约》规则与中国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详细比照,以及对《公约》将对中国产生的各种直接、潜在影响加以科学预测,论证中国加入《公约》的现实条件。先后论证《公约》规则与中国相关法律在立法精神上的总体一致、在调整范围的大致吻合、具体规则的相互协调,及中国法律希望的特殊利益可以在《公约》项下寻得依据,以得出中国可以在《公约》体制下兼顾国际义务的承担与国家司法主权的维护这一结论。 第四章名为“中国加入《公约》的具体建议”,提出中国妥善应对《公约》生效与实施的各种对策。在《公约》业已生效与中国加入《公约》的假设前提下,首先探讨加入《公约》时如何做出保留声明;然后分析如何看待《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加入《公约》的契机完善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体系;最后试图通过对《公约》内容的准确把握,为中国当事人利用协议选择法院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