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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共国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在这六十年的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经济类型的变迁,民事违法活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定群体利益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造成了一些法律问题的出现,比如诉讼主体缺位、一些适格主体不愿、不敢或客观不能起诉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被任意的践踏,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而不能被救济。作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主管或监管部门又因为制度的缺失、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漏洞等原因监管不到位,或根本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大量的国家的、社会的资产、公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影响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完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基于此,浙江省检察院首次采用了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并且在实践中,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确立也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毕竟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当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规定,更没有详细的程序及实体规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是在摸索中前行。所谓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家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应的监管部门或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并且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