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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宅基地征收实践多发的负面征收事件与拆迁工作推进的障碍形成了恶性循环,征收补偿分配过多或过少的乱象是其中的焦点问题。随着集体土地改革的渐渐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相连依托,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叉博弈,目前宅基地征收仍是重要的土地利用途径,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分配成为了土地征收与宅基地改革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以往对征地拆迁问题的研究更多地侧重于宪法、行政法领域对公权力问题进行分析,私法研究较为缺乏,且未能与具体的实践操作相结合,欠缺私法文化底蕴与权利意识理念的融入,难以触及问题的本质,故导致规范性文件的膨胀与实际效用的贫瘠形成了较大落差,改革举步维艰。宅基地征收补偿由各省级机关指定的制度安排,缺乏统一的补偿费测算具体规制,各地的做法都存在很大差异,补偿欠缺法理基础。宅基地征收补偿制度实践中主要突出问题在于:第一,土地补偿费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补偿客体权重不确定,主要表现为各地在法律法规存在空缺的情形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进行补偿的做法不一,而在认同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中,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补偿分配比例也存在差异。第二,补偿费的测算上,从各地的测算公式可以看出对于宅基地和房屋这两个补偿客体的区分不明确。测算公式主要包括基准价和面积两个因素,一方面有的房屋补偿费的基准价认定里含有土地的价值补偿,即采取了房地一体补偿;另一方面在面积的认定上,面积标准内对房屋所有权补偿的面积认定是否区分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不一致、对房地补偿的面积有证照记载时是否加以面积限制的做法不一,而当面积超标时对于超标部分是否补偿也做法不一。第三,对于目前宅基地征收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无法实现宅基地对农户的保障。第四,除了上述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外,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补助费的性质不清晰,补偿具有随意性。宅基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法与私法调整的不平衡,宅基地上补偿客体性质与权利范围的不明晰。以往宅基地管理多是倾向于从公法的角度,强调管理与审批的行政职能,忽视了宅基地私法上的意义。一方面公权力的过多介入导致了对私权利的补偿缺乏公正与效率,而为缓和公私冲突以及保障农民生存的需求便过多满足超越法理的要求,也会因补偿超出其理应的承载能力而实际上带来更多隐患;另一方面私权利的空置导致法律层面的实然性和实施能力层面的不平等性,土地私权的残缺性是公权调整具有局限性的发生根源。要从本质上完善宅基地征收补偿分配制度,就需要从产权明晰的角度探索补偿分配背后的理论基础: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公有制背景下产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特殊私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均受到其独有的管理分配自治权能的制约;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受保障性质限制的特殊用益物权,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占有、使用权能;最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因保障功能而处分权受限的私人所有权。宅基地上各项权利的性质和权利范围是决定了其功能价值并理应受到合理补偿分配的基础。宅基地上权利配置的明晰对于建立完善的征收补偿客体制度体系进而规范宅基地征收补偿至关重要。宅基地上的产权是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特殊权能的一组完备的权利束,不仅要对集体所有权进行补偿,还需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客体地位、明晰房屋所有权等权利在宅基地保障功能下的补偿标准与补偿范围。所以对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进行征收时,以宅基地上各项权利的功能价值为核心,根据宅基地类型作区分,采取房地分离方式补偿分配能够更加明确地厘清补偿分配所对应的各权利人的权益。首先对宅基地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集体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应进行合理的分配,补偿标准以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状况、征收用途等多种因素;然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基于房屋的所有权以重置成新价为补偿标准,对所有人失去房屋和搬迁的损失给予安置补助等费用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