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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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砝码和检验标尺,为了推进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更好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的职能。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下发的文件,发现我国现阶段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普遍实行“双轨并行”的模式,保证知识结构的趋于完整和功能优势实现互补。如何将文件落实到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政府法律顾问迫切需要加强完善,需要科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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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砝码和检验标尺,为了推进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更好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的职能。本文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下发的文件,发现我国现阶段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普遍实行“双轨并行”的模式,保证知识结构的趋于完整和功能优势实现互补。如何将文件落实到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政府法律顾问迫切需要加强完善,需要科学、认真回答法律顾问实践提出的问题。已有研究大部分主要着眼于谈论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于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现实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应当加强相关问题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以如何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作为理论支撑,梳理了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值得借鉴的模式作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探讨制度设想,通过全面考虑如何更好的落实文件,更好的提高现实操作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以构建中国政府法律顾问科学性作为基本分析框架,检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现已有研究没有结合我国特色的国情进行解析,比较单一,需要更深入寻找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而为更好的制度改进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指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存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根据《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还存在专职法律顾问身份冲突的矛盾,对外聘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雇而不问”,法律顾问没有取得行政机关和民众双重信任,以及专职和外聘法律顾问未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等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深度访谈形式的社会调查法,基于向上海市法制机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访谈,通过对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进行调查,发现了上海市正在积极探索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征求法律意见上会、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等亮点模式,更为强调深入基层、突出问题导向,重视用法制方式确立法律顾问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有益做法。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分析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三个国家的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模式,从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与法律顾问的关系入手,探索适用于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一系列措施,包含以下三点:一、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性,提高招录过程透明度;二、进行选拔时必须要注重处理各方面能力的考核,根据需求找最能解决问题的人才;三、为专职法律顾问“正名”,为法律顾问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及设立首席法律顾问。结合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现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让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机构办公室、外聘法律顾问三方共同主动转变观念,在政府综合治理和行政首长政绩考核中突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考核比重;二、促进不同层级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机制的科学性,采用市场化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式管理,构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灵活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放个性化任务清单,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三、推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上会形式,加强承担责任机制的规范化,培养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识;四、健全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体系,健全专职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信访制度的交叉设置,落实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一、丰富了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的分析范式,指出促成和完善行政机关和官员法治理念的形成是关键因素;二、提出将政府法律顾问从负责“零碎性服务”转型为一种持续、稳定服务的常态化机制,拓宽了相关研究思路和路径;三、拓展政府法律顾问的研究内容,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以明确的规则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一道必经程序固化下来,建立为领导班子配置法律顾问一对一的服务机制,为发掘我国特色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了有益探讨;四、深入挖掘提高现实操作性的方式,落实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进而化解群众矛盾,将法治精神悄然浸润到人民群众心里,筑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本底,实现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和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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