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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予以掩饰、隐瞒,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它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洗钱活动在我国呈现出越来越猖獗的发展态势,其与贪污腐败、逃税贩毒、黑社会性质犯罪乃至恐怖组织活动等犯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犯罪者最终获得经济实惠,从而助长了多种犯罪行为,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加强对洗钱罪的理论研究,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正确处理,以及完善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应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本论文从洗钱犯罪的概念谈起,在对当前有代表性的概念分析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洗钱罪的概念,那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提供资金账产,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方式,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之后,对洗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各方面的危害进行了分析。洗钱行为大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笔者对洗钱犯罪的典型行为模式的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多层化阶段和整合阶段)进行了分析,以深化对洗钱行为的认识。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洗钱问题即开始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为此联合国和一些地区性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犯罪的法律。相对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欧盟反洗钱指令》、《FA/F40条建议》,对此,笔者予以了简单介绍。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刑事立法者对洗钱行为的首次立法反应。在国内法中确立了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对策,对我国在国内控制洗钱方面和进行国际合作起了作用。1997年3月14曰,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最终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刑法典中将洗钱行为犯罪化.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在原第191条的基础上,将‘‘恐怖活动犯罪”明确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这就是我国洗钱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