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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引起了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及其校友的强烈反对,后者向作出更名审批的教育部提起了行政复议,此时泸州医学院已经正式使用了四川医科大学的校名。经过协调,四川医科大学申请更名为西南医科大学,教育部再次同意更名,此决定一经作出,便又招致附属于第三军医大学的西南医院的异议,其理由是这会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西南医院是西南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从而影响西南医院的声誉。无论教育部如何回应,此事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高校更名的问题由来已久,泸州医学院的更名争议事件将高校更名的潜在问题全部凸显出了出来。从行政法理论角度来看,高校更名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变更)行为,其作为行政许可(变更)具有其特点,高校更名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由教育部事先控制,并且一旦更名,往往意味着更名高校行政许可权利的增加。另外,通过总结教育部发布的更名公示也可发现,高校更名不止局限于“学院”升为“大学”的情况,“学校”升为“大学”,独立学院转设、高校合并等都属于高校更名。泸州医学院更名争议事件以及近年来的高校更名潮反映出,高校更名亟待法律规制。目前,高校更名的法律问题重点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校名变更标准不规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提供规范性指引。二是教育部的审批权限与《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不符,在教育部尚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中,甚至不能明确找到有关高校更名的权限。三是利害关系高校的权益无从保障,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和第三军医大学的异议理由可以看出,高校名称的简写是高校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代表了高校的声誉,是校友感情的寄托。目前高校更名的乱象无疑侵害了利害相关高校的权益。四是高校更名听证程序的缺失,依申请听证和依职权听证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当前情况下,由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粗略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许可听证的忽视,利害相关高校并不能通过听证程序维护权益。针对目前高校更名亟待规制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体例,由教育部出台相关的规章,对高校更名相关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章至少应体现出宗旨、原则、教育部职能、高校名称规范标准、听证程序等内容。同时,高校名称规范标准要具体设计,对高校名称的结构和用词都进行规制,利害关系高校的听证程序,也应该结合《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对听证的方式、启动条件、告知制度有切实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