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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条款诞生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大萧条的 30 年代初,又称为“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该条款本意是保护国内产业利益,帮助美国经济从经济大萧条中恢复元气。 与其它美国对外贸易法条款一样,337 条款基于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这一根本目的,经历了从二战结束初期至 70 年代初的“落寞”,到《1974 年贸易法》的“复兴”,再到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强化”,以及上个世纪 90 年代至今的“繁盛”。 它的发展演化轨迹勾画出美国从贸易自由主义走向贸易保护主义这一进程;而这一进程充分表现了美国从上个世纪中期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走向受到来自欧洲,日本,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严峻挑战的历史发展轨迹。 从多年来美国适用该条款的整体情况来看,337 条款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1988 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将知识产权案件单独列出,更突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比重和重要性。同时,1988年法删除了知识产权案件损害事实的证明,控诉者只需证明他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侵害,并且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美国产业的存在就可以了。一旦控诉事实证明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直接发出“禁止进口命令”,排除一切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可见,不仅提起 337 条款的控诉门槛相对较低,而且与联邦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救济对比,337 条款无疑更有效,对侵权者杀伤力更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对外贸易也大幅度增长,美国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对美国国内竞争对手形成巨大的威胁,美国的厂商会想方设法利用“337 条款”投诉中国企业,以期阻挡中国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2004 年仅仅一年,我国企业遭受“3372条款”调查达到 11 起,我国已成为该调查第一大受害国。然而,由于 337 条款调查本身复杂的程序机制及实体规定,国内企业遭受该调查时往往不知所措,而高额的诉讼费用也让它们望而却步,但是不应诉可能遭受的损失更大,因为 337 条款规定,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被控方不到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判决,从而发出“禁止进口命令”。基于该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巨大威胁,本文从介绍该条款的内容入手,深入分析了该条款中所含具体技术问题,并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该条款与 WTO 规则的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希望这些理论分析有助于国内企业应诉答辩,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加强与其他 WTO 缔约方合作,抵制 337 条款这一具有单边制裁性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提供理论支持。第一章为导言部分,即选题的意义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本文对337 条款的研究主要围绕其所蕴含的美国外贸法精神实质和其体现的美国贸易政策。我指出,337 条款基于维护美国国家利益这一根本目的,时至今日,它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为名,演变成了具有单边制裁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所以,本文着力点在于分析该条款与WTO 规则之间的冲突,在分析过程中,我使用了综合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章是对 337 条款的内容介绍,即 337 条款的调查程序及其救济方式3。37条款调查机制也充分体现了美国外贸法中的另两大特点,即复杂的程序设计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它的救济措施是一种行政救济,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主要有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命令,以及控诉者在 ITC 做出决定之前,如果能证明如果不及时对侵权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将会立即产生相当程度的损害,ITC 可以发出上述三种救济措施的临时命令以尽可能降低受害者损失。另外,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又赋予 ITC 签发扣押和没收产品命令的权力,用以执行先前发布的“排除令”,项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进口商不顾禁止命令,仍然选择管制较松的海关进口侵权产品。我指出,337 条款之行政救济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司法救济,因为 :3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发布“排除令”时,无需对外国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它对美国原告是一种非常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另外,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具有全国性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开具传票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而美国联邦区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的前提是对被告有管辖权,很显然,337 条款的行政程序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对原告的救济更为及时。在第三章,我分析了 337 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由于 337条款所称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这导致了立法上的模糊。1988 年法规定,不公平的做法应具备下述条件:制定法上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版权和掩膜作品),该知识产权被侵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之中。从如上规定可以看出,337 条款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只需证明相关产业的存在而无须证明造成损害事实,无疑对美国国内原告是一种有效的、威力强大的保护措施。关于337条款的适用要件,由于337条款并没有提供一个法定的,可以采信的损害具体衡量标准,所以,是否造成损害,完全要依靠 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