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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对科学证据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科学证据也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对研究者经常论及以及司法实务中经常应用的科学证据进行的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实际上长期以来只是将视角局限在了自然科学证据这一领域。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分支,因此科学证据也同样应当包括自然科学证据和社会科学证据这两大类型。与我国在科学证据研究和应用方面存在的这个重大缺陷不同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已经在社会科学证据的研究和应用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比如,带有社会科学研究特征的证据早在1908年便出现在了美国的法庭上,而且社会科学证据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研究和应用之后已经呈现蔚为大观之势。 这种现象值得深入考察,而美国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也值得借鉴。实际上,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可以明显地发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法庭上也出现了一些带有社会科学研究特征的证据形式,而且尤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数量最多。但是,对于这些在实践中已经切实发挥了司法证明作用的证据,尚没有研究者进行过系统的关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证据十分有必要引起证据法学研究者的充分重视。不仅社会科学证据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的研究,而且它应当得到什么样的证据规则的调整也需要系统的总结。当然,为了让社会科学证据在今后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还有必要对它的应用领域加以系统的分析。 为了厘清以上所提到的一系列重要的理论问题,并且为了实现以上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分为五章: 第1章为"社会科学证据概论"。在对常见的科学证据进行了一番总结之后,本章提出我国在科学证据研究和应用方面都主要局限在了自然科学证据,而对社会科学证据缺乏关注。于是,在对社会科学证据的上位概念即科学证据进行了界定之后,本章认为科学证据的研究体系有待开拓,社会科学证据有必要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科学证据的界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是研究主体可以作宽泛的界定,二是应当主要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角度来对这种证据进行界定。社会科学证据除了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之外,还在实践中对于推动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和客观化具有显著的作用。为了全面地认识社会科学证据,可以将它分为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结论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同其他类型的科学证据一样,社会科学证据在实践中也可以表现为丰富的类型,具体而言可以从这种证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生成的时间以及所证明的事实这三个视角进行划分。 第2章为"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司法证明中应用的历史回顾"。首先,在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以及社会学法学兴起的背景之下,布兰代斯辩论摘要在1908年的穆勒案中出现,尽管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证据,但是已经成为了这种证据最初的雏形。其次,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直接促进了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但是由于遭到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制约,于是在20、30年代一经应用便止步不前。再次,以抽样调查方法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50年代之后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社会调查报告结论的科学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这直接促进了社会科学证据在1953年的布朗案中作为法官认定"立法事实"依据的应用,而且也为社会调查报告在1963的Zippo案中突破传闻证据规则的障碍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最后,到了70年代,在学术研究持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社会科学证据已经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法学教育也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而且,社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危机从这一时期开始得到消解,它的证明力问题得到了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更大的关注。 第3章是"社会科学证据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实证分析"。本章主要采取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从不同渠道收集到的66起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章以社会调查报告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但是并不表明这些案例中出现的相关证据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证据。但是为了论述的方便,也基于将一些带有社会科学研究特征的证据一同进行研究的目的,本章对所挑选的这66起案例一并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对这些案例的地域分布等大致情况进行了介绍,对案由进行了统计,并对1994年至今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然后,本章根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这几个前后相继的环节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证明中应用的整个流程进行了统计分析和理论阐释。社会调查报告的取证涉及到程序的启动、取证主体及取证方法等问题;社会调查报告的举证所涉及的问题则主要是它与公证书之间的关系;本章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证和认证的分析都根据的是当事人在实践中对这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实际质证内容,以及法官对这种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方面的实际认证内容。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实证研究中突显出来的三大重点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些问题分别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总体评价、证据形式以及它与公证书的关系。 第4章探讨的内容是"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主要涉及到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采信,以及作为司法认知依据的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首先,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即对它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主要涉及到关联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的问题。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特殊的证据形式,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中还需要考虑到它的传闻问题、研究伦理问题和社区标准问题。如果将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与熟知的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进行对照的话,可以明显地发现两者涉及到的内容差异极大。将社会科学证据纳入科学证据的体系之后,一方面需要吸纳后者的采纳规则的某些要素,另一方面则应当对前者现有的零散规则加以整合。其次,社会科学证据的采信主要涉及到真实性和充分性两个方面的问题。最后,美国的法官在对"立法事实"进行司法认知的时候,经常会引用社会科学证据来加以证明或佐证,这实际上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中找不到合适的规则来加以调整。对此,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社会权威"理论以及布朗案中给出的审查认定意见是十分有益的。这种制度对中国的免证事实制度的实际运行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5章的内容是"社会科学证据在中国司法证明中的应用领域探究",分为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以及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两部分。社会科学证据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可以分为定罪阶段的应用和量刑阶段的应用。在定罪阶段,根据这种证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及证明对象,可以将目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大致归入采用定性研究方法的社会科学证据;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代表的采用定量研究方法的证据则在诸多罪名的控诉与辩护中都可以发挥作用。社会科学证据在量刑阶段的应用不应当与当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的社会调查完全划等号。将来的量刑调查可以更多地吸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因素,促使量刑调查走向更加科学。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实际调查客体,可以将它在民事司法证明中的应用分为对当事人的调查、对证人的调查以及对普通公众的调查这三种类型。其中,就针对普通公众进行的社会调查而言,又可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对此,本章提出了一种"个人经验-社会意识"的理论模型,以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是否在案件中采用社会调查报告这种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