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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产证券化技术曾经解决了美国专门为个人住房提供抵押贷款的储蓄贷款机构的流动性危机,帮助韩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处理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不存在流动性问题,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丌放,零售银行业务将在银行的业务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问题将来势必危及到银行的正常经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同时我国的国有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从而研究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金融系统乃至经济运行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至今资产证券化技术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被广泛应用,但在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和小规模试点的阶段。 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或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研究,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的文章还很少。在我国,正如李扬所说,资产证券化迟迟推不出来,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制度问题。由于许多同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或健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诸如交易结构的设计、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投资地位、相应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信用体系,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证券化过程的交易成本,甚至于使成本高昂到使发起人和投资者都丧失参与证券化交易的积极性。那么如何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使证券化保持对发起人、投资者以及各个参与方的吸引力。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把资产证券化视为一项制度安排,运用规范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国推广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瓶颈,并着重分析了法律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信用制度四项主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其交易费用,并提出尽快建立健全这四项配套制度将有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大资产证券化对各参与方的吸引力,加速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