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最先出现并发展于美国,在最近的几年时间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迅速地发展。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就需要选择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组织形式。本文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选择过程中国家法律政策环境的影响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在学理上的优势和劣势,并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
第一章是引言,主要讲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章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概述。本章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进行了陈述,并简要地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形式,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最后分析了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组织形式及导致这种选择的法律背景。本章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选择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并分析了促成上述选择的各国的立法背景,总结出法律制度对于国家选择某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学理分析。本章从学理的角度,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效率及稳定性、成本两个大方面对三种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总结。本章通过学理上的探讨为下文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第五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本章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发展历史,分析了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阻碍其各自发展的瓶颈。通过结合第三章对各国的借鉴和第四章的学理分析,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通过以上论证,本文得出下述结论: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在学理上没有优劣之分,各国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在我国,要鼓励并监管三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供法律上有利条件支持其发展,至于选择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由市场主体来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