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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正式纳入宪法文本,以“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总体布局为新时代我国全面建成提供了目标指引。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规范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进行环境治理需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此前提下,承担了生态环境治理重要责任的地方国家机关,即需要得到宪法与法律的充分授权,也需要受到宪法和法律对其治理行为的充分规制。随着治理现代化的展开,生态治理的手段更加多元化,参与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各个层级各个类型的国家机关均有可能参与到生态治理当中。在此背景下,从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角度,对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内的地方国家机关如何承担并履行生态治理义务展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计四章内容。第一章是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基本理论的研究。从理论渊源上来看,宪法对国家权力控制的理论在依宪治国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机关应当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生态治理必须从国家责任走向国家义务,而长期的生态文明建设为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提供了充足的外部理论资源,中国传统宪制中包括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生态思想、中国古代以“水患”治理为代表的生态治理实践与制度也是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重要渊源。从基本内涵上看,“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生态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特征在于整体性和循环性。国家进行生态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国家进行生态治理需要在法治的范畴内进行。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具有平等保障公民环境基本权利、明确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权力、维护区域生态秩序的功能。从类型划分上来看,地方国家机关体系是国家权力配置中形成的处于被动的机构体系,其与中央国家机关对应。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可以划分为中央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和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两个层面。第二章是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规范依据。宪法序言为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提供了根本指引,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新发展理念直接指引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制度与实践;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规范间接指引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制度与实践。《宪法》第9条、第26条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第10条、第22条则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进行补充,形成了生态宪法规范总纲部分的基本框架,也勾勒出了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基本面貌。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规范则直接或间接的对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内的地方国家机关所应当负有的生态治理义务进行了规范表达。生态治理义务不再被束之高阁,而是与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一道落地于生态实践,实现制度目标,回归制度本源。第三章是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制度运行及困境。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制度建设贯穿于建国以来的国家制度建设中,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当前制度体系中的环境法基本原为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提供了基本的履职规范,环境基本法为其提供了具体的履职授权,环境保护单行法分类约束治理行为。在具体的制度运行中,宪法生态治理规范与环境法之间的规范衔接情况已经逐渐显现,生态文明条款的规范指导效力日益发挥,宪法环境条款与环境法规范有了具体的对接,宪法环境条款与环境法之间逐步走向体系性融合。在环境法的具体实施中,多个环境保护要素的结合促使规范实施从单一环境要素的保障发展到体系化的联动治理,生态治理责任与生态治理权力通过法律规范具体落实,地方国家机关协同实施成为了生态治理法律实施中的新模式。外部治理体系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生态政策对生态治理的实践产生了根本性、长远性的影响,党内法规对生态治理行为发挥规范效力决定了生态治理义务的落实情况,地方利益的影响则实际作用于地方生态治理的方方面面。当然,在当前的制度实践中,对公民基本权益保护的要求需要地方国家机关更加充分的履职制度责任,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在制度范畴内的拘束使得相关主体的履职面临诸多困惑。发展理念的变迁则对国家机关履职产生巨大冲击,地方治理主体和地方治理体系均需要以科学的方式应对冲击。第四章是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体系的完善。从理论体系层面来看,2018年宪法修改形成了宪法层面从政治决断转向国家义务的理论补充,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应当为宪法国家目标的发展提供充分的资源供给。生态优先本位与绿色发展原则、党规国法融合与治理效能原则以及地方发展协调与均衡配置原则对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履行的指引作用不可忽视。区域协同、多元参与是实现义务整合需要遵循的方法。在宪法制度层面,既要重视对宪法规范的及时完善,也需要强化宪法实施中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实现,更需要积极吸收地方生态治理实践对宪法变迁的资源供给。在法律制度层面,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部门法重塑十分必要,加强区域协同生态保护法治建设、环境司法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完善、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发展与作用发挥均是未来法律制度完善的重点方向。最后,应当全力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的履行机制完善,构建起宪法对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跟随新发展理念对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履行的指引,构建有效的地方国家机关生态治理义务履行评价体系,保证将地方国家机关所负有的生态治理义务切实的落实到具体的生态治理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