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完成,同时又是促进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所必需的,故而,自著作权制度产生之日起,对著作权限制就与著作权一并存在,以达到鼓励创作和促进传播的双重目标。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也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其功能的重要途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权利中的重要的一种,它是专为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网上传播而设的权利。一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和扩张,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适用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著作人原有的权利限制是否能够同样地扩张到在网络空间中,以及应当如何扩张,就成了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与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理论一脉相承,著作权学说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对其作了较为明晰的解释,即对著作权进行权利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著作权法的一切制度设计都是从这一平衡的角度出发的,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里的权利限制问题也必须以此为基准和理论前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为激烈和复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是维系两者在网络环境下新的平衡的重要手段。合理使用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合理使用从判断标准到具体制度都需要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和需要重新构建。根据《WIPO著作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及其它限制的规定,在适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时,应被理解为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数字环境下传播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对合理使用的传统判断标准重新进行理解和诠释。对数字图书馆是否应当给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更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重大问题,本文认为,数字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与图书馆以传统的借阅方式传播作品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