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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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日益增多完善,但是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仍然较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依旧任重道远。通过浏览大量案例并对100份判决书进行系统化研究,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在学术、立法、司法解释、具体案例等不同角度,并不统一。另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邻近概念也干扰着人们对民事虚假诉讼内涵的理解。民事虚假诉讼实务类型和理论分类的多样性,进一步体现了对民事虚假诉讼规制过程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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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日益增多完善,但是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仍然较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依旧任重道远。通过浏览大量案例并对100份判决书进行系统化研究,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在学术、立法、司法解释、具体案例等不同角度,并不统一。另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邻近概念也干扰着人们对民事虚假诉讼内涵的理解。民事虚假诉讼实务类型和理论分类的多样性,进一步体现了对民事虚假诉讼规制过程中多元多样的认知。为此,以典型案例为突破口,明确民事虚假诉讼主体的合意性、目的的非法性、内容的财产性、程序简便的特征,可以帮助更加深入的认识民事虚假诉讼。另外,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是规制的前提基础之一。以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不规范为重要突破口,发现虚假诉讼认定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不清晰、举证标准不明显、法院行使职权不积极,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民事虚假诉讼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规范目的理解有偏差、虚假诉讼规制制度使用过度,因此,依据立法精神界定民事虚假诉讼、明确构成要素、实现法院居中审判的回归是民事虚假诉讼认定过程中应该思考的问题。审视现状,诚信原则、强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检察监督、虚假诉讼入刑等现有规制途径不能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现实中,再审成为主要救济手段、驳回诉讼请求成为主要规制途径、法院检察院是规制的主导力量、法律服务人员成为规制阻力,这些导致民事虚假诉讼规制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事前缺乏识别机制表现在法院有效识别系统缺乏、公安机关案件线索掌握难、检察机关介入难;事中缺乏完备的处置程序体现为法院无法贯彻不许撤诉规制、刑事和民事程序衔接难、案外人参与维权难;事后缺乏明确的权责体系表现为对民事虚假诉讼实施者处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者保护力度不够、对处理者奖惩不明。为此,一是应当确立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制理念;二是细化实体法规制措施,将虚假诉讼纳入侵权损害赔偿、发挥虚假诉讼罪的威慑作用;三是推动程序法规范化实施,促进虚假诉讼认定规范化、畅通民事刑事程序衔接、引入当事人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使用自认和调解程序;四是调动律师、法官、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更好的规范民事虚假诉讼,实现民诉讼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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