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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嫖宿幼女罪,作为一个本身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有相当多的可研究之处。据2015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京华时报记者孙雪梅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可知,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1本文亦赞同此观点,并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论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及阐述废除以后立法的个人建议。期望能让这一举措有更清晰的法理依据,为今后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提供一点立法上的参考。文章用引言来引出论文主题,论文主题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以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思路来具体阐述笔者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嫖宿幼女罪进行一个立法概述。通过语义分析介绍“嫖宿”的概念,同时阐述了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比较,以明确本文所论述的主题。文章第二部分详细分析法理上及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引出第三部分废除该罪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通过前三部分的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嫖宿幼女罪的废除是法律发展的必然,因此,笔者着重表述这一罪名废除以后我国法律该如何立切实有效可行之法以达到真正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之目的。具体方案为,在目前我国刑法不会出现大幅度修改的立法背景下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并入强奸罪,而嫖宿幼女罪中所包含的猥亵行为由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