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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本文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执行分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和适用两个层次。一国通过并入或者转化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引入国内法体系,称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将国际条约引入国内法体系后,国内的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处理案件纠纷,这一过程,称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涉及到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和具体的适用规则等问题。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是司法审判中适用条约的前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了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我国宪法目前并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从我国的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地位应该是低于宪法而高于其它国内法律的。条约在国内司法审判中具体适用规则,根据国际条约的类型及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国际公法性条约一般通过转化的方式得以实施,在司法审判中不能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国际私法性条约由于其调整主体的特殊性,多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实施,其在国内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之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条约的适用规则多是涉及并入实施的国际条约。这些规则多而杂,欠缺统一的规划,且存在着冲突之处,其作为司法审判中选择条约作为准据法的依据,也必然会潜移默化的对司法实践的发展产生影响。 通过对涉及条约适用的案例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国际条约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比如在案件中适用条约较多的法院主要集中在京、沪、广三大地区,条约适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广泛,且所适用到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实体法条约等等。同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传统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只能调整涉外法律关系。但经过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将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适用于纯国内法律关系的案件。从国际趋势和实现司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在某些情况下,将国际条约适用于纯国内法律关系应该也是值得采纳的。此外,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类条约的关注。知识产权类条约性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它的实施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 从对我国条约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统计分析来看,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需要做适当调适以促进国际条约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在立法层面,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建立"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制度;对国际私法性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规则做统一规定。在司法层面,要培养精通国际条约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增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并将国际主义观融入法律适用思维;各地法院要加强实践经验交流,以促进国际条约在我国更好的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