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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洗钱犯罪上位犯罪的范畴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及专业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类别列举法立法模式确定的上位犯罪范畴存在的缺陷。为了全面履行国际法义务、打击洗钱活动、控制严重的上位犯罪,本文在分析上位犯罪立法理论基础、扩大沈钱犯罪上位犯罪范畴、完善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情况作了总体介绍。我国洗钱犯罪由三个罪名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一节对三类罪名及其关系加以具体阐明。第二节重点关注洗钱犯罪上位犯罪的立法方法以及依此确定的洗钱犯罪上位犯罪具体范畴,并对洗钱犯罪上位犯罪规定中表现出的问题加以具体分析。第二章选取了国际视野,考察我国洗钱犯罪上位犯罪立法。立足于我国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以及金融特别工作小组40项建议及9项特别建议,对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上位犯罪加以对照比较,指出其中存在的不符之处,并具体分析我国洗钱罪上位犯罪采用的特别指定方法的弊端。第三章介绍了国际公约及专业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的洗钱犯罪上位犯罪立法模式,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从而对洗钱犯罪的上位犯罪范畴加以扩展,全面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发挥打击洗钱对上位犯罪的规制作用。第四章主要是对洗钱犯罪上位犯罪立法模式的具体运用。根据我国现有洗钱犯罪上位犯罪存在的不足以及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综合运用重罪标准法和特别罪名列举法的立法模式,对上位犯罪的应然范畴加以探讨。第五章探讨了影响洗钱犯罪上位犯罪范畴的几种特殊情形,包括双重犯罪管辖原则、主体和客观行为的特殊性对上位犯罪范畴的影响,进一步探讨洗钱犯罪上位犯罪应当涵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