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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得到迅速发展。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办法,中央也发布了一些包含行政问责的文件,同时,也涌现出许多研究行政问责的文献,这些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启动行政问责制尚属首次,所以,不论是行政问责理论还是行政问责的实践都表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看法不一,各说其辞;缺乏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行政问责弹性大;被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透明等等。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探寻其对策,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和发展将有着积极的意义。推进行政问责制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研究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重点分析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行政问责的程序。本文的研究以社会契约论、代议民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说明政府权力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公民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代议民主理论旨在说明,当代各国的民主是代议民主,既然是代议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那么,公众和新闻媒体就不能对行政问责客体直接行使问责权。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旨在说明,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需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不明确;问责弹性较大;行政问责制立法滞后;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透明等。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建立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严格问责程序和复出程序,分清什么样的被问责官员可以复出,什么样的官员不能复出,复出需要什么条件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最后对本文进行了总结。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的分析及结论,还有关于问责官员复出的论述。本文关于问责官员复出的分析,是目前学者所没有论述的,因而可能是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