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直接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但是由于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导致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究竟,“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夫妻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直接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但是由于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导致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究竟,“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应当如何限制另外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对夫妻双方产生何种法律效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借鉴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价值功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同样遵循该规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具有扩张意思自治、提高交易效率以及保障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功能。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有代理另一方为意思表示的权利。与代表人制度、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不同,日常家事代理属于特种代理。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采用列举的方法无法囊括所有的日常家庭生活内容,应当先对日常家事范围做出原则性规定,再明确列举出明显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情形。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事由、限制方式和限制效力。夫妻一方限制另外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事由包括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堪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制方式包括全部限制和部分限制,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可以经夫妻约定或向法院申请撤销。夫妻一方超出限制范围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当债权人善意时,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规定;当债权人恶意时,债权人若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仍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对配偶的财产造成损失时,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就日常生活需要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对另外一方不发生效力;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同时取得因日常家事代理交易产生的权利,同时承担因日常家事代理交易产生的义务。
其他文献
本文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以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和反腐败国际合作为历史背景,以不同诉讼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重心为写作脉络,探讨如何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体系。除引言外,文本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正审判权理论、诉讼关照义务理论、真实发现理论。其中,公正审判理论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
在互联网经济越发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管理思想和方法在企业和组织当中的越来越重要,良好的知识管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重要方法。尽管企业在知识管理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各种信息系统以及利用各类方式来促进员工之间的知识、信息的交流,但是所得到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知识隐藏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和公司中。本文基于公正敏感性理论、知识隐藏理论、资源保护理论以及心理所有权理论,研究了组织环境下员工的公正敏感性对
我国学界对于内幕交易的研究,以往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之中,而对于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却较少关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发生后,期货内幕交易的认定以及其与证券内幕交易之间的异同等相关问题受到学界的关注,对于期货市场内幕交易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也开始逐步累积。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一部分从内幕交易的产生原因、
明清鼎革,社会巨变,这给汉族学者尤其是明遗民带来巨大的心灵震动,他们纷纷开始反思宋明理学之流弊,清代学术就诞生在这个明清易代,异质满汉文化剧烈冲突的历史背景下。王国维曾以“国初之学大,乾嘉之学精,道咸以降之学新”一语高度概括了清代学术的发展脉络,清初顾炎武为清学开山,乾嘉时期朴学趋于鼎盛,考据学风弥漫风六十余年,到了晚清今文经学再次居于主流地位。而三百年过去了,清末民初,中华民族再次遭遇三千年未有
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今天,一些居民为达到其资本逐利性目的,通过多种手段安排使自己获取本不应当享受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这些避税行为为国际社会带来了包括国际税基侵蚀以及国际税收秩序失衡等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在众多滥用税收协定的形式中协定滥用尤其是择协避税是造成各国家税收利益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也称利用第三国税法,是指纳税人在两国没有签署税收协定或已签署的税收协定
初步证据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得以适用,其依据可追溯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第8条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需提交初步证据,进行初步举证。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从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到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规定由被告承担因果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闲置资源的使用价值突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得到有效利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传统的就业方式中解放出来,他们以个体身份加入到共享经济中,通过有偿分享资源获取多样化的个人收入。我国税法中的传统个税征管模式与共享经济模式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需要立法机关从制度上予以完善,以规则为导向,为税务机关提供操作指引。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共享经济下服务提供者的税收征管制定明确的法律政策,在实践
国家给付义务源于西方福利国家或“社会法治国”创立的产物,属于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与公民的受益权功能相对,要求国家对社会中的弱者提供社会扶助,包括各种物质帮助、组织程序帮助和服务等;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弱者的基本生存权,保持其人性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与西方福利国家的国家给付义务并不同源,并且有着明显差别。后者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通过国家福利的方式表现出来,实行的是高水平、全民福
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各类信息不仅丰富着我们的生活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着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影响着我们的学习与工作,信息的价值与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信息的价值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种信息的表面字义价值,这些信息背后所蕴含和代表的各种隐形附带价值正在当前社会通过科技的力量得以无限扩展和延伸。具体到商业领域,商业秘密信息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商业信息,很大程
我国监事会的传统行权方式是集体决议,监事不能单独行权。实际上,大股东将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使中小股东丧失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可能性,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被削弱。日本1993年在大公司中引进监事会制度,允许监事会集体行权与监事独任制并存,提高了公司监事监督的效率,形成了协调、有序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上的做法,在坚持监事会集体决议原则的基础上,允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