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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犯罪活动日益智能化、隐秘化,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味注重直接性证据的印证,笔者以为有必要重新审视间接证据的价值,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本文运用了对比论证、说理论证、举例论证等方法,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间接证据运用现状及其原因,论证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和注意要点,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约有2万字,主要内容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间接证据的效力,但第46条实质上默示了间接证据定案的效力,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敢也不能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制约了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比较强调印证证明模式且没有承认自由心证制度,这为间接证据定案作用的发挥留下体制上的空白,同时错案追究责任制也给审判施加过大的压力;传统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影响使得办案人员不愿接受依据间接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缺乏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经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司法文明的进步,直接证据越来越难获得,单一的直接印证证明模式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需求,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依据间接证据判定有罪的情形,运用间接证据进行定案有其合理性: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经历一个从充分条件命题到充分必要条件命题的证明过程,运用了合力论、概率论及其矛盾排除等逻辑思维;根据常识常情常理运用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理。要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需要进行的一些努力:走出认知观念上的误区,转变重口供轻间接证据的观念,将客观真实标准转化为法律真实标准;在承认自由心证下设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提供体制上的依据;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察,提高法官的办案素质,增强自由心证能力;增强司法系统各部门工作的协作性,严守间接证据定案质量的每一关。此外,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注意审查所获间接证据的真伪性,保证每个证据是真实可靠的;注意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要有有机完备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形成一致向心力;证明要达到高度盖然,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