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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当今资本市场最具创造性的融资技术之一。其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问世以来,发展迅猛,为许多国家相继采用并予以了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潮流。对此,我国也展开了探索性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立法滞后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进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本文拟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推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梳理,并勾勒若干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法制构架体系,为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不惮于提出一些尚属稚嫩的立法设想,以求以自己的一孔之见来抛砖引玉。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评析、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障碍、不同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环境的改进六个方面加以论述。在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概述中,考虑到目前学界并无资产证券化的统一定义,为明确研究范围、防止偏离研究方向,笔者从资产证券化本质和分类的角度对中外学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关于资产证券化定义的看法;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从实务和政策两个方面简要介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历程及现状;对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给予了分析,指出基础资产并不能用债权来加以完全的概括,其中未来收益证券化类型中的基础资产应为未来债权或现实财产的法定孳息,并针对我国目前未来收益或未来债权的转让缺乏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在第二部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中,围绕特殊目的机构这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选取了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证券化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法律界定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三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对资产证券化中较为常见的公司型SPV、信托性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分别给予了介绍;指出真实出售并非资产证券化的必备条件,但对于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从而实现破产隔离意义重大,介绍了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两类模式,指出目前各国倾向于以法律明文规定资产转让的标准来解决实践中认识不一的问题;介绍了过手证券、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这三种资产证券化的常用模式,指出美国法通过宽泛的“证券”定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修改立法或颁布专门法律将ABS纳入到证券范畴里,分析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作为证券的法律依据。在第三部分开元资产证券化项目评析中,从法律的视角对代表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性成果的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简要评述。在第四部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障碍中,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障碍分法律空白、法律冲突和法律限制三类进行了粗略的梳理。在第五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中,选取了代表不同立法模式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的美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介绍和分析了其法制架构和资产证券化特点,对当前世界资产证券化立法概况作了简要的勾勒,从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在第六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环境的改进中,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完善的有关想法,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实践中我国所走的是一条制度和试点并举、交替进行、互为促进的渐进式的立法道路;列举了我国未来单行立法中所应包括的框架内容。由于资产证券化从其诞生至今只有区区三十多年的历史,我国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探索更是自上世纪90年代方始,对于这一金融创新还有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必然过程。本人限于学力浅薄,对这一涉及领域广泛的新兴事物仅止于表层的认识,不惮于抛砖引玉,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引进、发展、壮大略尽一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