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重整制度自《企业破产法》2007年公布以来,在我国担任困境企业的拯救任务已经十年有余,然而重整制度成本高、耗时长,对债务人企业的影响较大,制度的优越性一直难以发挥;庭外重组制度却一直因为私人谈判中钳制效应的存在,对困境企业的帮助有限。预重整制度结合了司法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双重优势,给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法,它既借助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能有效解决少数债权人、特别是个别债权人在谈判中的钳制策略,又能发扬庭外重组中低成本,高效率,商业影响小的优点。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预重整作出规定,但在我国各地法院已经展开了大量的预重整实践。本文在具体分析我国预重整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比较了我国现行重整制度的困境和预重整制度的优势之后认为在我国建立预重整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进而进一步的借鉴域外预重整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构建破产预重整制度应当借鉴美国预重整模式下的部分预重整,于庭外重组阶段完善金融债委会制度,坚持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并对供应商债权进行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深圳中院进行的预重整司法实践的实例——深圳福昌破产重整案入手,介绍了深圳中院在本案中采取预重整模式的具体做法以及原因,并分析了该案中预重整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此引入本文对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探讨。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相关概述,简要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并分析了预重整制度与传统重整制度、庭外重组的区别,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的产生背景与演变。第三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不同模式下的预重整制度,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两种模式对于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同时笔者还介绍了我国预重整司法实践探索的具体模式,分别有浙江模式、深圳模式、四川模式,总结了我国预重整制度探索的现有经验。第四部分,笔者先从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和传统重整遇到的困境两方面论证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从司法实践探索所取得的经验、金融债委会制度的探索、法官队伍的建设三方面论证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可行性。并借鉴域外预重整制度和结合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司法探索,尝试着从七个方面为我国预重整制度之构建提出了建议,即:立法目的、模式选择、路径选择、具体程序、供应商债权保护、管理模式选择、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