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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基本思路是通过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考察,说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是法律逻辑的产物,法律确立该制度主要是效益价值优先选择的结果;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内在的秩序价值,使得交易更加安全,并且对维护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其正义的一面,但这并不能否认其是一个牺牲公平换取效率的制度安排,其在公平价值上存在着的缺失正是其局限性的根源,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则是矫正这种价值缺陷的有效手段。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股东有限责任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无数人诟病,但其存在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且其弊端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步被克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在历史上它曾发挥过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未来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它仍将存在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