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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产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的无限需求和土地的刚性供给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一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物业税的探讨因其理论基础的缺陷而搁置,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又急切需要强化地方税收的财政收入和资源配置职能,由此建立土地税收制度的探讨应运而生。 从前古典经济学派开始,关于土地税的理论研究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马歇尔、凯恩斯,直至现代的哈维·罗森等著名经济学家都对土地税的理论依据、基本职能和转嫁与归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由于新中国成立时间不长,因此国内学者对土地税收制度的研究还处在比较粗浅的阶段,没有能够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本文首先对土地税产生的理论依据、基本职能、发展演变历程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叙述,在历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总结出土地税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然后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结合目前世界上土地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土地税的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国家因为必须承担起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课税,公民因为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应该相应的纳税,因此,开征土地税的理论依据是:国家为公民拥有的土地财产提供了诸如治安、市政建设、环境卫生改善等服务,公民理应就其受益进行纳税,以便补偿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费用。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土地税在国家财政中发挥的职能,也从农业经济环境下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的收入手段职能,转变为工业经济条件下以调节资源配置为主的调节手段职能。因此,现代土地税的职能,主要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缩小人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等,辅之以为政府筹措财政资金职能。 土地税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古埃及、古罗马以及古代中国早在封建社会就可以找到土地税的雏形。早期的土地税是按土地面积、土地生产物产量课征的,符合当时人口少、土地兼并垄断情况相对较轻的社会状态,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