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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用地不断增加,城市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利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能产生外部利益,增加社会财富,并由此增加原有土地产权主体的福利。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土地产权结构,作为原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并没有公平合法的机会和途径分享这些增加的社会财富,反而他们合法的土地权益都无法保障。因此土地征收在为社会经济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安置补偿,即如何在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时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研究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认知状况以及如何确定与落实基于农民意愿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对于解答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问卷调查、比较分析、计量模型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深入剖析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利用我国东、中、西部不同经济发展省份的农户调查数据,立足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对农民满意度的影响,实证研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及政策效果。本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农民视角重点研究被征地农民满意度问题,并就影响较大的两个因素,即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式两个因素,分别作为两个模型中的目标变量,其他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处理,从而细分而深入剖析这两个目标变量对满意度产生的影响。相比于一般将所有影响因素均作为同等地位变量的计量模型方法针对性更强、结论更贴近现实。二是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计算同一基期不同征地补偿方式下农民实际获得的补偿数额;并通过建立补偿支付与补偿方式的交叉变量,深入分析补偿方式对被征地农民满意度的间接影响。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土地征收具有发生特征和区域特点。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土地征收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四分之一的样本农户曾经历过土地征收,即每四个农户中至少有一户的农地曾经被征收过。并且东部地区的土地征收发生率明显高于中西部,且距离城镇较近地区更容易发生土地征收。(2)农民受偿满意度不仅受补偿标准绝对水平的影响,更取决于相对水平的大小。计量结果显示虽然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绝对水平不断提高,但如果所征土地的市场出让价格更高,随着二者之间的差距拉大,农民也会对补偿感到不满意。这就意味着,补偿标准对满意度的影响不是孤立的,其受经济因素和时间因素引起的相对价格的影响,只有在控制住经济因素和时间因素影响的条件下,随着补偿标准的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越有可能提高。(3)补偿方式对农民受偿满意度产生显著的、间接的影响,其中社会保障式补偿更受农民青睐。按产值倍数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并不等同于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农民获得的补偿还取决于采用的补偿方式,因此不同补偿方式下农民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存在差异。通过计量分析,我们发现在控制住经济因素和时间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当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补偿时,补偿数额越高,农民满意度越有可能提高。而其他方式对农民满意度的影响不明显,这表明相比之下,农民更青睐社会保障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