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了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人组织。它大量存在并且积极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各国在立法上却没有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国家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立法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但不完善且不规范,对于非法人组织仍需要理论上的探讨和立法上的构建。本文采用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围绕着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问题展开,分五章在理论和立法层次上对其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一章是对非法人组织内涵的界定,是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进行制度构建的前提。这章包含了非法人组织名称的选择和范围的确定两方面。第二章分析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这是非法人组织进行制度构建的价值所在。这章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立法技术的需要两方面进行说明:在社会现实层面上,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进行构建解决了理论与实际的矛盾和权利与义务的混乱;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它同样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之间的矛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矛盾和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矛盾。第三章分析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是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基石。这章从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角度,列举了学者们关于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各种学说,结合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提出应采用“独立意志说”的判断标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第四章指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外部条件。自由结社权提供了宪法基础,民法对私法自治的尊重进一步为非法人组织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非法人组织本身的团体性和稳定性为其构建提供现实性。最后一章在前四章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提出的民法典建议稿,提出了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构建的基本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