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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条例》本身对履行政府透明度原则的承诺,对于打造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于提高民主政治的理念,对于顺应当今世界潮流的趋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施行的4年间,由信息公开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路攀升,暴露出目前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一些诟病。本文主要围绕信息公开中“信息不存在”这一特定答复,分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论述了行政诉讼与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历年信息公开案件数据,研究信息公开案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由此引申出“信息不存在”这一答复方式运用之广泛。第二章辨析了“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及形式,通过介绍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中“信息不存在”的适用情形,对照我国具体情况,发现其中的区别以及值得借鉴之所在。同时着重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诉的司法审查,围绕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所对应的不同裁判方式,逐个论述。第三章笔者通过剖析各种案例,揭示了目前“信息不存在”案件面临的困境,也试图为在尴尬境遇中找寻一条最为恰当公正的裁判方式提供一些浅薄的建议。并以此为基点,探讨公民如何行使救济的权利,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行政机关在越演越烈的信息公开制度中需要承担的角色和责任。《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深入思考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快建设阳光政府的步伐,如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颇有建树,但是对于“信息不存在”这一类答复方式的研究却是乏善可陈。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信息不存在”案件确实面临诸多问题。本文试以数据分析结合理论判断,在论述中加入大量案例,将“信息不存在”隐藏莫深的一面展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