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目的是恢复“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繁荣,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和发展。我国有古老丝绸之路的深厚基础和历史底蕴,凭借此优势和经验,可以使沿线国家形成以中国为主导的开放发展的新局面,使各国之间资源优势互补,开展经济交流与合作。“一带一路”战略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旨在打造经济依托发展、政治友好互信、历史相互渗透的战略同盟体和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国家间投资合作,尤其是我国直接对外投资活动。由于我国自然资源供不应求,对一些自然资源的需求十分迫切。再加上国内劳动力价格也不断上涨,企业需要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来降低生产成本。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茂,更是世界上石油资源最丰富的地区,而且人力资源充足且价格低廉,但基础设施落后,这些都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契机。然而一项新的政策实施,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面临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很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文化差异较大,经济水平不同,所以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数量少且水平低,无法为畅通自由的国际投资提供保障。第二,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完善,当发生纠纷时既不能顺利解决,也不能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三,有些地区政局混乱,国内国外战争不断,恐怖活动也时常爆发,很可能使投资合同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合同违约责任,同时也会给投资者的既得权益带来损害的风险。第四,“一带一路”战略与许多大国的经济利益存在重合,大国博弈势必会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造成阻碍,尤其是设置大量的投资壁垒,使投资环境更加恶化。“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地区比较广泛,沿线有六十多个国家,而开展的投资合作大部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复杂、问题严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使该战略顺利前行,除了已经实施的政策扶持还要有法治的保障。只有制定完备健全的法律,才能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使其长期稳定地发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治化体系构建,首先应遵循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其为导向开展沿线国家国际投资合作,实现各国互利共赢的目标。然后从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两大领域入手:一方面,吸收先进的国际投资规则,结合“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合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创造一个投资自由、便利、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此外,还需要制定灵活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使沿线投资纠纷能够快速、高效、和平解决,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权益。另一方面,借鉴其他国家在全球经济战略中的丰富经验,完善我国国内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热烈欢迎国外企业“引进来”,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提供法律扶持。与此同时我国还需建立沿线国家风险评估公示制度,为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提前做好风险应对措施。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制定紧急遇险措施,在沿线国家局势动荡或内战爆发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在海外的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