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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属于自然灾害的高发国家,自古以来饱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威胁也日益加重。自然灾害不但种类繁多,分布范围也越来越广,凡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及之处,都会受到灾害的威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灾对象已从传统的农业部门扩展到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等各个行业中,灾害的受灾范围扩大,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断严重。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对灾害的抵御能力有所提升,但同时由于经济规模的扩张,灾害损失的绝对值也不断攀升。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是救灾活动中最关键的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最大限度无偿地进行救灾工作,能够将社会中众多力量调动起来进行救灾。因此,评价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建立合理有效的政府救灾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制度分析法、计量实证分析法等方法,按照“制度演变—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对策建议”思路对中国救灾制度绩效进行分析。首先,从政府、民间救灾措施和政府救灾机构的发展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救灾制度演变,从救灾的行政体制、法律、市场化手段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救灾制度演变,研究发现:中国自然灾害救灾制度具有以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经济增长动力是救灾制度演进的关键因素、政府为主导的渐进性救灾制度演变模式的特征。其次,对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救灾制度绩效进行理论研究,界定了救灾制度绩效的定义及评价标准,进而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政府的法制建设影响救灾制度绩效三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再次,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财政权利下放、法制建设三个方面实证分析政府主导的中国救灾制度绩效情况。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方面构建以帕累托最优为评价标准的理论模型来分析政府救助是否对农业灾害保险市场产生挤出影响,并利用中国31个省份2002-2017年的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结论表明:政府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费用对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即政府和保险市场手段结合可更好地应对农村自然灾害风险,提高农村救灾的效率,减少因灾造成的损失。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方面采用了3SLS方法实证分析省份的财政自主度对因灾损失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因灾损失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关系呈现倒U型关系,其中因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临界点为65.5%,受灾人口与财政自主度之间的临界点为65%,在没达到临界点之前,集权体制下的救灾更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优势,临界点后分权体制下的救灾更有优势。法制建设方面选取了省级层次上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对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作用,研究发现:通过立法完善来减少自然灾害损失是最根本而又最重要的途径,且应该重视立法救灾和执法救灾力度的有效配合。最后,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救灾体制、完善救灾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救灾体制、构建不同救灾主体共同参与的救灾体系的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界定了救灾制度绩效的评价标准。根据政府参与救灾中的行为选择,政府主导的救灾制度绩效可从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政府的法制建设对因灾损失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二,实证分析了政府主导的救灾制度绩效问题。本文根据中国省份的面板数据,分别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方法、固定效应模型和负二项回归模型分析实证研究政府救助和市场化手段结合、政府的财政权利下放程度、政府的法制建设对救灾制度绩效的影响。基于实证分析的基础,揭示了制度安排对减轻因灾损失的具体作用机理,并以此改善现有的救灾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