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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日益泛滥,已经成为一个热点及难点问题。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搅乱了商品经济正常运行秩序、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在我国如此泛滥,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漏洞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介绍了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回顾了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历程,并通过与国际成熟立法经验的比较,在指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在新罪名的增设、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刑罚的设置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贿赂概述。首先,本文介绍了商业贿赂的概念:所谓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其次,认定商业贿赂犯罪,我们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研究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本文下一节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认定。最后,介绍了建国以来我国有关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发展的历史过程。第二部分再与世界各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立法模式和国际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后,本文指出我国现有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不足。比如: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偏窄;部分罪名的罪名归属不适当。贿赂的内容和范围涵盖面小;与行贿罪相比偏重打击受贿罪;对商业贿赂犯罪死刑设置有失妥当等等。本文通过对这些缺失的探讨不仅让我们更加明确的了解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也为下文对立法的完善做了铺垫。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首先,在罪名体系的完善上,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使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更完善。其次,在构成要件的完善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将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增强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三,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修改商业行贿犯罪的法定刑、废除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死刑设置、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均衡均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量刑幅度,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通过三方面的研究,力图使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日益完善。当然,由于笔者的理论功底不足和学识浅薄,不免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而且还有很多问题发现不了。但是笔者希望仅以此文能够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这就是本文的价值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