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弃婴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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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是特殊的弱势儿童群体,他们在襁褓之际就被抛弃,随之而来的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多种权利被侵害。保护弃婴已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它涉及道德、法律、经济和文化等因素。本文的中心议题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弃婴保护法律制度。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问题阐述,即何为弃婴、弃婴数量及弃婴的特征。在我国弃婴一直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尚缺少较确定的定义,特别是弃婴常被看作孤儿的一部分,从而影响弃婴认定及他们的特殊权益。我国存在大量的弃婴,但受统计方式、对象的限制,现有统计数据并不全面。弃婴行为导致弃婴丧失家庭的监护,成为权益难以被维护的无行为能力人,还受制于外界而处于权利贫困状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弃婴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传统的重男轻女生育观念及计划生育政策是女婴被遗弃的主要原因。新生儿病残率的上升,滞后的儿童福利制度使得不少病残婴儿被遗弃。因非婚生育,“未婚妈妈”遗弃的新生儿也是弃婴的主要来源之一。此外,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弃婴者追责力度不够也助长了弃婴行为。弃婴问题正变得日益严峻,保护弃婴是迫切和必要的,因为这不仅是人权保障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弃婴法律保护沿革及完善。我国保护弃婴的法律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随后的历代既有继承也有发展。目前保护弃婴的法律较之前的更加完备,但依然存在缺陷。在立法上,我国缺少专项的儿童福利法规,为普惠式的儿童福利制度提供更多的支持。保护弃婴的法律呈现分散性、原则性的特征。此外,在如何有效安置弃婴及追究违法者责任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在执法上,不同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缺少有效监督。在司法上,如何根据弃婴的状况确定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是弃婴司法救济首先要处理的问题。第四部分重点讨论“婴儿安全岛”措施。“婴儿安全岛”在短期的试运行中暴露了不少弊端,其原因可归结于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没有明确的适用对象,缺少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公众对它是否会引发“弃婴潮”,弃婴者是否因此构成犯罪等问题仍争论不休,但“安全岛”代表的创新性探索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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