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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界通说和立法对“过错”一词都采主观说,即过错是指行为人的可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过错概念与我国现实生活的过错概念相去甚远,主观过错理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同时,主观过错概念也不适应侵权过错理论的发展,因为随着客观过错标准的建立,过失已不再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一种所谓的“客观过失”或社会性过失,“过错”这一概念呈现出与“违法性”概念融合的趋势。本文在对传统过错理论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面向现实生活和审判实务,论述了侵权过错的概念、性质、认定过错的方法和标准。希望本文能对我国侵权理论的完善有所帮助,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过错侵权制度的发展演变,以便理清过错侵权理论的发展脉络。过错侵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时期的过错侵权制度就已比较成熟和完善。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被日尔曼法所取代,欧洲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直到十一世纪末,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以来,法国与德国首先开始了民法的法典化,明确规定了过错侵权制度。当时的主观过错和刑法主观过错理论基本相同,主张“无过错则无责任”。近代以来的过错侵权制度,判断过失的标准大体经历了一个由主观标准到客观标准,又由客观标准到兼顾主观因素的客观标准的发展演变过程。第二部分对传统的侵权过错理论进行了分析与评价。主观说侧重于保护行为自由,却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主观过错概念不适应过错侵权理论的发展。客观说强调社会秩序和安全,适用的标准较主观标准客观、明确,但忽视行为人的个人主观因素,不利于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主客观结合说存在逻辑性错误。经济分析说主张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虽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但该学说忽视道德、人格利益,并且一般的法官也不具备进行经济分析的知识和能力。对于“过错”这一概念,我国学界通说和立法都采主观说,本文随后对主观过错概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过错与过错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过错是对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此概念包含了“违法性”评价。认定过错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损害法定权益、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阻却故意过错的抗辩事由与过失的判断标准。笔者主张采用“理性人”标准来判定过失,并将理性人标准分为一般的理性人标准和特殊的理性人标准,所谓特殊的理性人标准,就是以社会信赖原理为依据,将一些特殊人群类型化,以行为人所属的某一特殊人群的理性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人有无过失。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传统主观过错概念进行反思,并面向审判实务,对过错概念重新定义:过错是对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2.明确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必要性。3.在认定故意过错部分,论述了阻却过错的抗辩事由。4.对特殊人群的理性人标准加以类型化,在观点上也有独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