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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旨在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丰富企业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新历史背景下正式启动的优先股制度也预示着我国对于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即从过去对于国外优先股制度的概括介绍与引进论证,转向了结合我国实际,细化研究优先股制度与实践的具体问题,而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法律制衡就是这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尝试为完善我国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行之可效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与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面,一是参考介绍了美国的一些有特点的涉及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案例,发掘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冲突模式与制衡机制,二是研究统计了我国境内的优先股发行案例,总结出我国实践当中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机制的特点;比较法学方面,主要借鉴了美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与理论,也少量涉及了日本、德国等国的制度和理论介绍,通过对别国的优先股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和学习,为我国未来处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很多权利制衡的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分为三个部分即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基本构成、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矛盾关系、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基本准则,这三部分内部亦表现为层层递进之关系,由权利构成开始,把握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特征,再分析公司不同经营状况下的矛盾关系面相,最后落脚于基本准则,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冲突模式与制衡机制。冲突模式的归纳主要建立在第一章对于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矛盾关系的分析之上,区分公司的不同经营状况,总结其中较易爆发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冲突的情形;针对不同的冲突模式,进而分别介绍相应的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这些机制有的源自于美国案例中的司法实践,有的是在未来发生冲突时可以适用的我国现行制度和我国发行案例实践。第三章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是依据第一章中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的基本准则,然后针对我国现行的制度与实践情况,最后参考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其包括:明确限定优先股股东行使回购选择权与诉请解散公司的条件,在公司合并中调整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的实体权利分配、设置必要的程序制约,公司章程解释的司法干预,以及设定公司管理层在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制衡中履行信义义务的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