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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这是由当时特殊时代环境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通过协调撤诉解决的案例,形成了行政诉讼不正常的“调解亚文化”。与其让行政诉讼的审判规避法律,无视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不如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明确规定,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法治背景、现实国情,系统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般原理。主要探讨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特征、性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以及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域外行政诉讼调解相关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本部分比较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几个主要代表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调解相关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与理论三个方面检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思考。这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系统阐述了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应适用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规制、成功的调解的效力以及调解协议无效时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总之,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文本势在必行,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