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范围内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了各国政府和公众对公司环境保护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尚不够健全,环境信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诸多上市公司没有严格遵循环境信息披露法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出于各方考量,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履行社会公众代言人角色,适度干预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行为,构建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式,提升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因此,环境信息监管的市场效应、空间效应及动态博弈关系,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学术界重要的研究课题。论文在回顾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文献的梳理及辨析,总结提炼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归因相关理论、监管路径相关理论及监管目标理论。在实证研究阶段,论文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探析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效应及监管行为策略。宏观层面上,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对资本市场的总体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规的发布将会对资本市场带来一定影响;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较短时间内,环境信息披露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较为显著,投资者对于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会随着政府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中观层面上,运用空间经济学方法研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对公司价值的空间效应。在系统论指导下,采用开放式空间建模技术架构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公司价值模型,挖掘公司价值系统的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空间节点效应,寻找节点背后的区域交互路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应实行中央直管式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实施全国同步严格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策略,管控上市公司规避环境信息披露空间。微观层面上,鉴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价涉及到利益相关方各方的利益冲突,论文构建演化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上市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动态策略变化及趋势。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实施与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行为出现的概率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有关,亦与监管部门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和发生的监管成本有关。最后根据研究结论,论文提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和披露制度、重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实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等建议。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丰富了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研究将系统性、区位性与交互性引入了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型,丰富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确保了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协同性与可操作性,为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决策思路。(2)研究视角上的创新。通过实证检验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市场反应,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运行效果评价提供了经验证据,对于拓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研究视角。(3)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运用空间经济学方法,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公司价值模型;运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博弈模型。研究为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证据,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研究提供了可借鉴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