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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对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行为进行评价和指引的规范体系,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实现具有调控作用,是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成熟完善的产物: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越发达,反映出刑事诉讼成熟程度越高,对应的司法体制也更加完善。对检察业务进行考评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及检察官角色定位所决定的:一方面,检察权具有行政权色彩,检察官在大多数国家属于行政官员,而对行政官员的考评考绩中国从古代战国时期已有体现,现代也受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采取绩效管理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另一方面,检察官又由于其职务之特殊性,而被认为具有准司法官之性质,而司法官的履职应当接受评价、调查亦是应有之意,诚如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法官也不是完人,他们可能错判,从而造成冤案......在许多案件里,错判可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不过,有些错判则不能......在其他许多行业里,疏忽大意有可能引起一场要求损害赔偿的官司。既然其他专业人员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难道法官可以例外吗?难道法官不应该自己保证或由政府保证他不作出错判吗?法官有什么理由逃避责任呢?”。因此,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兼而有之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作为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追诉者,其履职表现应当受到某种形式的考核评价。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进行研究,其实质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对司法公正、检察构造、公民诉讼权利的作用不仅深刻地影响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实现,也影响着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检察机关角色混同、公检法重配合轻制约、公民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正因如此,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内容,同时由于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属于兼具评价指引和管理功能,所以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还涉及管理学内容,但其管理价值的实现也必须围绕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进行。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是理论构建部分,主要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对其理论渊源进行考证,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实践的历史演进进行论述。当前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上级检察机关考评下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职表现的制度体系,与检察绩效评估是相同概念,和案件质量评估、案件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律绩效评估、法律评价、法治评估等概念有一定关联但更多的是区别。作为一种绩效评估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理论渊源之一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西方新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特点是将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政府绩效评估,以“顾客”满意度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另一理论渊源是裁判向管理转变的诉讼理念,美国通过司法绩效考评强化了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管理,中国司法机关也受到相应影响,日益重视司法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践正是部分吸纳了上述理论,并在中国刑事诉讼和检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中,探索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业务考评方法。在经历了有检察统计数据而无考评的雏形期、各地试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探索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考评模式的发展期之后,中国检察业务考评形成了当前由上级检察机关设定考评目标对下级检察机关履职进行考核评定的实践模式,改变了立法规定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履职进行考核评价的模式。第二章是文本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对当前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文本规范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和分析。首先,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实现管理目的、信息目的、激励目的三者的有机平衡、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尤其是对侦查之监督。其次,当前检察业务考评的模式是由全国各地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采取量化计分法进行,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省级检察机关并不进行检察业务考评,只采取制定规范的方式为各地进行检察业务考评提供方向指引。再次,检察业务考评的具体指标按照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三大主要检察业务类型进行设置,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考评规范及浙江、广东、天津、重庆等具有代表性的省级检察机关制定的考评规范来看,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指标设置总体上体现出否定性指标占比重、肯定性指标设置不均衡、以后一诉讼环节的结果作为验证前一诉讼环节工作质量好坏的依据等特点。最后,检察业务考评的运作程序是由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具体负责,在各业务指导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对于检察统计数据的收集则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完成。此外,检察业务考评的结果仅是评价下级检察机关的一种参考,并不具备直接产生激励效果的效力。第三章是实证考察与分析,主要对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进行论证。客观来说,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运行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内容也对刑事诉讼实践造成了负面效应,在检察行为及检察构造、司法公正、公民诉讼权利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例如:检察业务考评中将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和集体决策设计为履职过失的免责条款,致使上下级检察机关角色混同,检察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业务考评指标将后一环节诉讼结果作为评价前一诉讼环节检察业务工作质量的依据,导致公检法职能角色定位发生混同、配合重于制约以确保各个诉讼环节结果一致;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催生了大量法外协调程序,让刑事诉讼中相对于国家机关的公民弱势地位更加倾斜;考评中严重的追诉倾向不仅积累了社会危机,也对司法公信力有所削弱。此外,检察业务考评制度运行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考评主体不专业、考评对象不科学、考评方式单向化缺乏双向的沟通反馈、未能有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吸纳公众意见、考评采取量化计分评价法评价缺乏科学性、考评忽略地区性差异造成公平缺失、考评指标缺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刑事业务考评指标的统筹兼顾等。第四章是改革完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提出改革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对策建议。检察业务考评的改革导向应当以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检察权运行规律为基础、以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化检察结构为总体思路、以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核心。通过对境外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检察绩效考核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二者的检察绩效考核一致重视对检察官个体的履职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尤其是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以诉讼结果作为评判依据,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要使用类似办案维持率这样的指标来评价检察官履职效果。在具体的改革举措方面,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既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也要考虑符合中国立法规定及刑事诉讼实践。首先,将考评模式由上级检察机关考评下级检察机关,改革为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检察官,并填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省级检察机关业务考评的空白。这一模式的改革可以建立起自上而下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有助于改变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减少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行政干预,同时也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相协调。为实现与原有模式的衔接,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承载的掌握检察机关整体履职情况的功能,可以分别由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加以承担。其次,在具体考评指标的内容设计中,取消诉讼结果验证诉讼效果的机械方式,对无罪判决率等反映诉讼结果的指标,可以采取设置合理范围值进行预警分析的方式加以利用。同时,不再按照检察业务的类型划分考评指标,而是从检察官办案数量及效率、办案遵守程序规定的情况、办理案件的质量、职业素养等四个方面,设置不同的考评内容,并采取评定等级而非量化计分法的方式作出评判,让检察业务考评为检察官提升素养提供有效指引。最后,检察业务考评应当充分吸纳检察系统之外的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考评结果的反馈和使用机制,将检察业务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此外,对检察业务考评提供人事制度保障及经费物质保障也是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