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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施行标志着专利制度的建立,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中的核心是依法保护专利权,而对专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专利权是否有效又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侵权判定适用的主要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定不侵权时,法院会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每个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从而适用“等同原则”。同样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我国目前权利要求撰写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时期内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为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要受到“禁止反悔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限制。专利权有效是专利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专利侵权和专利权无效纠纷多是相伴而生的,并且专利侵权和专利权无效的审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相同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而侵权判定由法院审理,二者不能并案审理,如果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干扰将致使诉讼周期延长,司法效率低下,并且执行尺度难以统一,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专利保护的客体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侵权判定原则;第三部分介绍了专利权无效的审查程序;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专利侵权判定和专利权无效审查中的问题,结合其它国家的司法经验,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