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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社会风险的日益扩散。当今时代,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已经跨越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性,超越了地域、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界限,成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的危险。这些风险,一方面,如果它们变成现实的话,就会发生绝对可怕的灾难性后果;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确信这些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人们不可能针对这些风险采取任何理性的行动。
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刑法体系经历了重大的变迁,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逐渐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体现,危险犯的认定在各国司法实务中也变得不再“异类”。当今社会,以危险犯为核心的安全刑法被定义为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安全刑法理论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必然要有其具体的犯罪规制模式,因此,危险犯便在规制具有巨大社会风险的行为时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安全刑法理论具体的表现形式。本文所说的危险犯,是指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