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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统计,2011年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迅速,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从2010年底的1.78亿增加到2013年底的2.02亿。增加了老年人口2400万,这意味着每年平均增加800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由13.3%上升到14.9%,人口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我国于2013年首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及老年监护问题。然而,作为一个民商法的研究者,笔者遗憾的发现,此问题虽然被提出,但仅仅只是提到而已。我国民法对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二分式的划法,将自然人仅划分为未成年人及成年人,而没有考虑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日渐衰弱。判断老年人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算老年人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行为能力?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审查?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它关系到我国设立老年监护的前提和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缺陷,从行为能力的发展方向出发,总结出在行为能力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法律考虑的要素。同时结合现代各国针对老年人的改革措施,对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进行研究,将老年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划分,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制度。文章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主要阐述了我国现在实行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分类、划分标准以及宣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构建老年监护中的缺陷,从主体、划分标准和审查与宣告等方面入手,说明我国需要构建包括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在内的行为能力制度。第二部分“确立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论述了该制度的构建基础。“必要性”主要包括老年人主体自身的特殊性、老年人行为能力与承担责任的能力、监护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老年人地位的历史变迁、司法实践中确定老年人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件增多的事实以及意思自由、交易秩序与安全的制度价值等方面。第三部分“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标准考究”,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概念的罗马法溯源谈起,以历史推移为线索,从行为能力近现代到当代的发展历程中,探讨现今各国在判断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上的新理论,以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构想”,从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阐述了笔者的构想。实体方面包括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理论基础、年龄范围、判断标准、制度类型,程序方面包括个案审查制度以及认定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