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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规模迅速扩大、网络购物日渐繁荣,经济实力的差距以及网络交易的“远程性”导致双方信息获取更加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越发突出,由此引发的交易纠纷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亟待立法予以遏制。我国于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5条规定中正式引入消费者后悔权。该权利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建立,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但是,该权利仍存在较大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以网购消费者后悔权为研究对象,明确其具体内涵、主要特征和法律性质,在准确定位其价值的基础上厘清其发展脉络和现状。然而,我国后悔权制度作为舶来品,相关的细化规则和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因此,本文重点通过分析相关权威部门调查、主流电子商务企业网络数据、相关案例、网络交易平台自身特点以及相关规定,讨论该权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权利适用范围有待扩展。社交电商、跨境电商、服务类三大领域的适用均存在立法缺位。其次,排除后悔权适用的规定模糊。未深入细化四类法定例外商品的规定、缺乏消费者对这四类商品的确认程序,约定排除后悔权适用的规定中,“商品性质”和“消费者确认”两个条件存在法律漏洞。再次,权利行使期间规定不充分。一刀切式的权利期间缺乏弹性,期间起算点计算的规定存有缺陷。最后,滥用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问题突出,甚至出现利用该权利犯罪的行为。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域外后悔权的主要做法并着眼于我国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需要明确社交电商、跨境网购以及服务类商品在后悔权中的适用并完善其相应配套规定;通过细化条款规定、整合商品目录、设置确认程序等措施完善排除后悔权适用的规定;重新界定权利期间起算点、期间计算的前提条件以及权利期间的灵活性变动;明确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分担,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合理限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形成全方位的立法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建立良性网络购物交易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