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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公路项目代建制在试点探索的进程中取得可喜的进展,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行政干预、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代建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代建制作出科学界定,根据公路建设的特点将经营性公路建设纳入代建制的范畴,并将公路代建制划分为政府直接投资代建制、BOT代建制和BT代建制三种类型,进一步明确公路代建签约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理确定和规范代建管理费,促进代建制为提高公路建设的投资效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推行公路建设代建制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有关公路属性的理论。按照市场理论的指导,应当将公路建设推向市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公路代建制需要科学规范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根据公路属性讨论的结果,政府是公路的唯一投资主体;有必要将所有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路建设项目、BT建设项目和BOT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待建制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代建服务属于一种市场经营行为。承担公路代建任务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有能力履行代建职责并承担代建风险的法人企业;非企业法人由于缺乏承担代建风险的能力,不应当成为公路建设代建的行为主体。政府部门不应当成为公路代建的委托方,这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对公路代建的市场监管职责。公路代建的委托方应当是政府依法设立或者委托承担公路建设职责的项目法人,包括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及其他形式的项目法人。承担公路建设筹融资职责的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公路代建的委托方。这意味着,政府、项目法人、代建企业是推行公路建设代建制所涉及的三个行为主体;一个完善的公路代建制度需要明确各行为主体在公路代建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伴随着公路建设代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政府部门应当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将传统的家长式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间接市场监管,真正做到市场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本文研究取的了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公路建设推行代建制的理论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外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对公路代建合同签约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研究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有关公路建设代建制的理论研究,为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代建制提供理论依据;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公路代建制的行业特色,为进一步健全对公路代建制的行业管理提供政策依据;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在公路代建中各级政府部门职能的科学定位,以利于其更好地履行权责,促进公路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