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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家庭亲属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极为重视。建国以后,我国对婚姻法进行过几次大的立法活动,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通过以上几次立法活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日趋完善,立法体系也初步形成。虽然现行《婚姻法》与以前两部《婚姻法》相比,立法有明显的进步,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有:第一,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不仅缺乏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而且缺少非常财产制的规定;第二,法定夫妻财产制还存在缺陷,如: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体例在设计上存在不足,缺乏婚前财产补偿制度,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不足,缺乏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缺乏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相互补偿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重物权轻债权,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规定不明确,夫妻债务对债权人效力的规定不完善等;第三,约定夫妻财产制仍有不足,不仅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规定存在疏漏,而且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时间、变更和终止等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依据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处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时会面临诸多的困惑,如: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某项知识产权,但其实际收益却是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取得的,那么该收益应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如果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或一般管理权,这一处分行为对夫妻对方不产生效力,但是对于与之交易的第三人效力如何?对上述问题,司法审判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学界对此也有颇多争议。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积累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上述新问题、新情况,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首先,完善夫妻财产制整体结构,增设通则性的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其次,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包括: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明确特殊财产的归属,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体例,建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和婚前财产补偿制度,建立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等;再次,构建中国特色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增设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时间,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增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增设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与撤销程序,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实质要件。